稿件来源:煤矿安全网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20﹞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人及电话:梁子荣,010-64464789、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事故未满2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的,或剥离外包量超过30%的;
6.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7.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8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事故未满1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且1年内不受理该矿二级以上等级申请。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一、二级标准化等级申报煤矿,由初审单位组织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单位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初审和考核定级。
第九条 2020年7月1日后考核确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作出达到并持续保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的承诺;
2.煤矿一级标准化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和井下“零透水”;
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4.煤矿采掘(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